NG体育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市容环卫设施,提供市容环卫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第五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支持市容环卫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卫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卫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卫管理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卫秩序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本市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应当包括门前(临街建筑外立面或其他设施外立面至人行道路牙的地面)、建(构)筑物体以及屋后和房顶。具体范围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确定,并与市容环卫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
责任区内经批准设有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点(站)、报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确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达到:
(一)保持市容整洁完好,建(构)筑物容貌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以及商铺外溢等现象;
(二)保持建筑物的店招字号、霓虹灯和其他产外广告、标志的整洁、完好,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蚀;
(六)保持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建立市容环卫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责任区日常作业和管护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按照国家、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出新;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及其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和其他杂物;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衣物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不得设置遮阳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的,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在主要街道、重点地区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十八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锈蚀等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当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并设立明显标志;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用场地是的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商亭(棚)、摊点,或举办节庆、)文化、体育、促销、展销等活动,必须保持周围整洁,不得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1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不得侵占盲道,影响盲人通行。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美观,无闲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无残损;
(四)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者违反前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供电杆、电信杆、路灯杆、交通护栏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吊挂各种广告、信息和宣传品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夜景照明规划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市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和重点地区的夜景照明,统一纳入夜景照明集中管理。凡是纳入夜景照明的单位和个人,其夜景照明设施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夜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设置单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安全使用。凡纳入夜景灯光集中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夜间照明线路始终处于集中管理状态。因特殊需要,需转入“手动”状态的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恢复集中管理状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房、桶)内,将粪便倒入公共厕所粪池或收粪车内。不得在屋顶、楼梯道、走廊(过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或杂物。
第三十五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经营尸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封闭作业,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流出场外污染道路路面;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应当硬化,渣土应当及时清运,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站点的经营场所应当以室内固定场所为主,并具备相应的室内经营面积和室内仓储面积。其收购废旧物品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收购废旧物品站点布局规划要求,实行总量控制。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禁止在垃圾房(箱)以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扒拾废品。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和餐饮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入室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水、泥浆等污染人行道板及周围环境。车辆清洗场(站)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违反前款规定污染环境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维修(开挖)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铺设管道,清疏排水管道、窨井,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或其它容器内。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带)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条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个人)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河道、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第四十一条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四十二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按照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市市??、居民住宅楼的化粪池粪便外溢的,有责任单?通,也可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有偿清除、疏通??位的居民住宅楼的化粪池,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其清除、疏通工作可由住户选择环卫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住户自筹为主。
第四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涉外垃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统称为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违反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片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要求将垃圾收集房纳入住宅配套设计,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必须同时建造垃圾收集房。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征得同意后方能运送。运送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五十条鼓励、支持净菜进入城市和废旧物质的回收利用,逐步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具体收费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容环卫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厂(场),垃圾终端处置场,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垃圾收集房(箱、桶),果壳箱,洒水(冲水)车供水器,机动车辆清洗站,环境卫生机构用房,环卫工人休息场所,修理厂,废弃物分拣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综合利用场和环卫专用车辆通道,涉外环卫设施等,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违反前款规定的,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有市市容环卫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十九条城市垃圾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
第六十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场地等条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必须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或委托拍卖等方式确定。
第六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六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并将督察情况定期通报。
第六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十六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发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优势,立足日常管理,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建立“上下联动,全面协调,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程序简化,标准规范”的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机制,为搞好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打下基础。
根据我市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预案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具体责任分工及工作标准如下:
(1)市城管局:市局进行全面动员,局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分区分片深入一线全面检查城市管理工作,机关除留守值班人员外全部上路巡查,督促检查各城区(开发区)相关单位搞好城市管理保障工作。相关科室进行错时延时检查制度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加大对重点路线及区域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确保活动路线沿途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达到“洁、净、靓、畅”的标准。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局领导全体上路,分区分片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拉网式检查,机关相关科室加强上路执勤,加大督办检查力度。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对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的市容市貌进行实地巡查,必要时,对重要地段、区域进行蹲点督办。所属环卫作业人员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度,加大对重点路线和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确保作业质量。
(3)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带队,组织辖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组织专人对重点路线及区域进行巡查。加强辖区疏导点管理,严格规范疏导点经营。对辖区游散摊点及占道经营现象进行专项整治。
(4)执法中队:暂停人员请(休)假,全体执法队员、协管人员规范着装上岗。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集中执法时间延迟到夜间9时。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各网格队员徒步巡查,对所辖区域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进行动态不间断监管。
(5)督察大队:大队领导带队上路督察,除值班人员外,全体人员着督察标志服装上路督办、检查。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暂停人员请(休)假。安排专门人员对领导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定时进行检查、督办。110信息指挥中心加强信息管理和指挥调度,强化不间断值班,做到群众投诉随投随办随答复。
(6)环卫处:处领导分片包干深入到所属公司,逐路逐段检查作业质量。增加作业人员,规范人员着装,统一着标志服装上岗作业。调整作息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运输时间延长至夜间11时。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主次干道每天不少于3次。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主次干道及视察、检查路线沿途杜绝飞扬洒漏和带泥上路现象。检查公厕卫生质量和配套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管理符合标准。
(7)固废公司:主要领导对垃圾填埋场进行实地检查,调整场区作业时间,与市区垃圾运输时间同步作业,加强场区卫生管理,保证进出场道路顺畅,确保垃圾运输车辆随到随倒。加强各类设备的调试、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8)环卫城维公司:公司经理上路对招标路段进行“不漏段、不漏点、不漏项”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调整人员作业时间,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度,一般路段延长至夜间9时,重点路段和区域延长至夜间11时。增加保洁作业人员,加大清扫保洁频率,重点保障领导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住宿附近的卫生保洁工作。
(9)亮化办:协调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性亮化景点开启霓虹灯、亮化灯及各喷泉,确保街景、景点亮化效果。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按不低于一级道路清扫保洁的标准进行清扫保洁;严禁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乱牵乱挂及各类商业促销活动,杜绝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严格“四店”和疏导点管理,无制脏制乱现象;临街公厕管理及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乱泼乱倒、乱牵乱挂,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4)街景亮化:街景、景点亮化点亮化率达到95%以上,各类霓虹灯、广告亮化设施无缺笔漏字现象,亮化设施运行正常,亮化时间不得低于夜间11时。
(1)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对市区道路进行全面检查,业务科室根据分工进行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局领导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视察、检查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的市容市貌进行实地巡查。
(3)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环境卫生大检查,组织专人对重点路线及区域进行巡查。
(4)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协管员全员着装上岗,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不间断巡查。各网格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巡查力度。
(5)督察大队:大队领导带领督察人员加强督办、检查,重点对视察、检查路线和区域进行检查、督办。110指挥中心加大信息管理和指挥调度的工作力度。
(6)环卫处:处领导进行一线检查、督办,全体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根据作业情况适时调整作息时间,保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和垃圾日产日清,根据需要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公厕管理。
(7)固废公司:加强垃圾填埋场场区卫生管理,保证进出道路顺畅。加强各类设备的调试、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8)环卫城维公司:适当调整人员轮休时间,增加保洁人员,延长保洁时间,一般路段延长至夜间9时,重点路段和区域延长至夜间11时,加强招标道路和区域的清扫保洁质量,确保道路“六无五净”。
(9)亮化办:协调各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性亮化景点开启霓虹灯、亮化灯及各类喷泉,进行街景、景点亮化。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主干道按一级道路、次干道按二级道路进行清扫保洁;严格控制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及各类商业促销活动,无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四店”和疏导点经营规范;临街公厕管理及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乱泼乱倒、乱牵乱挂,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3)游园、广场:视野范围内无白色污染、无暴露垃圾,严格规范各类促销活动。
(1)市城管局:相关领导带领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对活动路线及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暴露的问题。
(2)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对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确保相关路线沿途及活动区域不出现管理盲区。
(4)执法中队:中队长对辖区各网格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网格强化辖区城市管理工作。
(6)环卫处:按道路清扫标准进一步强化保洁质量,加强对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强化建筑垃圾管理和公厕管理,适当增加道路洒水压尘频率。
(1)主次道路(含视察、检查路线及区域):按道路清扫保洁标准进一步强化清扫质量;防止出现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靠、乱堆乱放现象,规范临街商业促销活动,加大对无乱贴乱画乱涂等城市“牛皮癣”管理力度;强化“四店”和疏导点管理。
(2)背街小巷:无白色污染,无暴露垃圾,无游散摊点占道经营,无卫生死角,社区公厕符合卫生标准。
城市管理工作预案由市城管委领导启动,市城管委办公室根据城管委领导指示,按一级预案提前3天、二级提前2天、三级预案提前1天的要求,通知各单位启动预案,内容包括预案的级别、启动时间、活动路线、活动范围及预案结束时间等。
预案启动后,各级各类通信工具要保持24小时畅通,统一安装GPS的车辆不得关闭定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检查督办人员实行错时延时工作制,在预案启动期间,每天在上班时间之前上路检查督办当天城管保障工作情况,标准为一级预案提前1个半小时,二级预案提前1个小时,三级预案提前半个小时。
预案启动以后,市城管委将组织市容环卫办、市督察大队依据各类检查、考核标准,加大对各单位的检查、考核力度,一级预案按原分值的4倍,二级预案按原分值3倍,三级预案按原分值的2倍进行扣分,计入当月检查考核分值。在同一次迎检、接待工作中,单位(含网格)所扣分值达到10分的,单位责任人要向市城管委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进行书面检查;所扣分值达到20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所扣分值超过30分(含30分)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戒勉谈话,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市城管局相关奖惩办法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重大活动期间搞好城市管理保障工作,既关系到襄*市的经济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整体形象,既是对城管队伍的考验,又是展现城管风采的机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领导分工,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保障工作能够按标准落到实处。
2013年,白云区委、区政府着力做到“四个提升”(即基础设施、市容环境、体制机制、市民素质),提高城市化管理水平.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通过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投资两种方式,投入8亿余元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全面接管了贵州铝厂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等社会管理的工作任务,解决了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切实加强了国家卫生城市建设和文明城市建设,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不断强化清扫保洁、道路冲洗、洒水降尘等工作力度,确保城市道路路面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做到垃圾日产日清.2013年清理野广告约178494张,清运垃圾51888吨,垃圾清运处理率达100%.
一是对刚玉路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南湖东路、云峰大道、同心路、白云中路“五条示范街”开展街景整治,严格市容执法,做到示范街卫生干净整洁,无占道经营、无违法建筑、无乱堆乱放、“门前三包”秩序良好,统一规范门头广告及夜间亮化,打造有特色、有品位、具有现代感的示范街.二是健全市容市貌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六定”责任制,划片包干,分段、分组、分片区、分时段采取机动巡查、弹性值班、定人定岗等措施,加大占道经营、夜市摊点、乱堆乱放、不文明行为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2013年,清理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违章行为51326起,不文明行为11156起.三是规范设置白云中路、云环东路等路段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严格广告许可审批,确保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科学、规范、美观、靓丽.2013年,下达整改通知书1300份,办理许可52户,拆除户外广告、门头牌匾1041块25230平方米,责令关闭led显示屏303块、拆除270块,改造同心东路、铝兴社区、南湖东路门头广告59个.
投入812.2万元改造全区主次干道公交站台地名导向系统54套、环保型果皮箱700套.投入3.65万元完善贵阳西部化工环保型果皮箱50个.投入1609万元对全区主次干道道路、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更换及维修城区内各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路灯、景观灯等2834盏,新安装大山洞片区、共大片区、时代新居、龙井路、西部化工等路灯255盏,确保路灯设施的完好率及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
1.渣土运输管理.一是严防死守,控制源头污染,在碧桃街、云环路、粑粑坳、西南家居城等城区入城口设置卡点4个,对进出城车容车貌不整、脏车、未密闭运输车辆进行严查死守,治理扬尘污染问题.2013年,共查处各类违规车辆22606车次,其中查处未密闭运输车辆1548车次,罚款1497车次,金额149400元.二是为加强整治力度,10月15日至10月30日每日19:00至次日凌晨3点,城管、住建、交警等部门在麦架镇师大校门口、云环路与龙潭路交叉口、金苏大道与同心路交叉口、云环东路与210国道交叉口、北二环(黑石头俊发城)等重点地段设置卡点开展扬尘集中整治工作,此次行动共查处810车次.
2.城市道路扬尘治理.一是提高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增加主次干道冲洗及道路机械化清扫频率.2013年,共出动2010余车次4250余人次进行洒水降尘、冲洗路面,使城区的粉尘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二是加大“门前三包”的管理,制定商户、单位等门前保洁标准,并与之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和枯枝落叶,对焚烧行为及时进行纠正.2013年,与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1221份.
3.在建工地管理.向全区在建工地转发了《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建通〔2013〕64号),各在建工地对照文件附表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自查整改,写出自查报告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报区建设局备案.对全区在建工地进行了全面检查,2013年共派出765人次、出动汽车256次、进行了256次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及扬尘管理检查.下达了248份整改通知、8份停工通知.
4.乡镇积极做好乡村与城区主次干道接壤泥地的硬化工作.积极引导各村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还田还土,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开展入户宣传,引导农户将农作物秸秆入仓、还田沤肥,不得焚烧.社区积极开展泥地绿化工作,积极引导居民及沿街单位规范堆放煤炭、沙石等扬尘污染物.
投入3600万元对全区城市绿化进行景观提升、改造建设.完成部分居民小区、行政中心等屋顶绿化建设面积54345.32㎡.完成云峰大桥至大十字、白云中路、白云南路、云环中路、云环东路、同心路、连心路、白云北路等路段增绿改造、景观提升建设.完成大人山生态广场、白云南路动感地带广场改造建设和景观提升项目.
㈥以“新型社区温馨家园”建设项目为契机,改善社区环境卫生面貌.
我区5个城区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实施“新型社区温馨家园”建设项目,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有力提升了市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老百姓的一致肯定.据初步统计,我区5个社区共投入资金1100多万元实施了52个环境改造和建设项目.完成了道路修复、排污管网维修、改造和疏通、新增环卫设施、路灯安装、文化休闲广场建设、绿化、美化、亮化等系列民生工程.
㈠日常督查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市区两级目标管理,区爱卫办、创建办与部门、社区、乡镇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区创建办对目标责任单位实行风险金制度,并每年拿出50万元对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奖励.2013年持续开展创建卫生达标单位、卫生乡镇、村寨等活动,开展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及环境卫生督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20份,督查通报35期,查找整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400余条.完成并公布了我区四个季度对乡镇、社区、部门等23家单位和部门的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暗访考核,对暗访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进行了限期整改.在全省上半年“多彩贵州文明行动”综合检查中位列全省第9位、全市第1位.我区2013年度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四个季度均以90分以上的成绩分别在全市排名第二、第三、第五、第三.6个社区在全市90个社区服务中心考评中,排名均名列前茅.麦架镇在全市乡镇卫生考核中取得第2名的好成绩.
投入8亿余元资金用于云环中路、南湖东路等道路建设.投入资金7339.71万元完成了白云中路、云峰大道、行政中心周边全长6.27公里道路的白改黑工程.有效减轻了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改善了辖区居民生活和居住环境.投入资金8427万元完成了白云中路、白云北路、同心路、云峰大道共计120栋建筑物、全长5.38km的房屋外立面整治.整治内容包括外墙喷漆、墙砖清洗、商铺门头改造、阳台绿化、景观亮化及夜景照明、人行道改造等.提升了城市品位,老百姓非常满意.每年投入990余万元购买服务对65条主次干道清扫保洁,新建城区主次干道道路标识、公交站台、垃圾箱等,配备了环卫清扫清洗、清运车辆及城管执法车辆,强化社区环境整治,实施绿化、美化工程等,加强了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提升了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㈢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市容环境面貌.以“一创四办”、人才博览会、旅游交易会、生态环境研讨会、科协年会、泛珠大会、酒博会、蓬莱仙界旅游暨白云“六月六”布依歌会等大型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
㈣积极为困难企业和社区排忧解难,改善了老旧居民区环境面貌.自2012年全面接管贵州铝厂管辖的16条主次干道市容环境卫生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年以来,投入资金在城区社区新增200个垃圾斗、9台微型垃圾车.在原有管理的基础上,每年投入资金167万元划拨到各相关社区及用于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有效解决了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上存在的困难.至此,我区全面接管贵州铝厂职工家属区背街小巷、居民院落、农贸市场、铁路沿线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已完成,社区环境卫生实现了长效管理.
㈠城区主次干道卫生脏乱突出.个别主次干道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垃圾清运不及时;绿化带、道牙积灰积尘、积淤积泥;绿化带缺株段带等问题;市民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
㈡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脏乱突出.一是与城区主次干道接壤进出口地段破损或未硬化、带泥上路、脏车入城(艳山红镇大山洞村云环中路与大氧路路口,麦架镇麦架村白云北路师大校区门口,沙文镇吊堡村云环东路路口等).二是城乡垃圾清运不及时、卫生死角多,清扫保洁不到位.三是乡村道路沿线、河道、入城进出口通道环境卫生差.四是村民的卫生意识差,不文明行为随处可见.
㈢农贸市场内外环境卫生脏乱突出.一是农贸市场内保洁不到位.二是我区农贸市场少、容量小、档次低,造成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车辆乱停放等脏乱现象,导致出现了红杏巷马路市场.
㈣扬尘污染源头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是城区周边建筑工地多,文明施工管理上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沙文高新园区内工程项目不属于我区住建部门监管,管理上有空白.二是我区入城主要路口路面破损或未硬化及未设立冲洗卡点,造成入城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区环境.三是城管、住建、交运、交警等部门人员、经费、设备等不足,在设置卡点综合执法上不能长期坚持.四是贵州铝厂企业位于中心城区,减排降排综合整治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粉尘污染仍不容乐观.
㈤老城区规划不尽合理,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一是绝大部分居民小区无物业管理,居民院落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仍不容乐观.即便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管理工作也不到位.二是随着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城市的扩张、人口的聚增,机动车辆倍增及白云中路、艳山红步行街、尖山路停车难,导致城区交通不畅.三是农贸市场和停车场容量不够,垃圾转运站设置不合理,导致市场外形成马路市场和交通不畅、垃圾清运不及时.四是通往比例坝垃圾填埋场的道路长期不畅通,导致城区垃圾清运不及时.
㈥部分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淡薄.市民随意吐痰、乱扔乱丢、乱堆乱放、乱穿乱窜、车辆乱停等不文明行为仍时有发生.
㈦“三级”巡查、“六定”责任制等机制落实不到位.各相关单位均按要求制定了“三级”巡查机制及“六定”责任制,但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开展时并未真正将相关机制落到实处.主观上存在干部职工人少事多、经费不足,如城管、住建、商务、交警等部门.客观上责任意识不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导致农贸市场及周边脏乱,车辆违停严重,部分主次干道占道经营、绿化带及道牙积灰积尘、积淤积泥、垃圾清运不及时,清扫保洁不到位.
㈠明确责任,拟定具体整治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明确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拿出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长效管理,如区城管局负责拟定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整治方案、占道经营整治方案、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等,区商务局负责拟定城区农贸市场整治方案,区住建局负责拟定建筑工地整治方案,市交管局白云分局、塔山交警大队负责拟定交通秩序整治方案,各部门拟定的方案要具体、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拟定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
㈡整治突出问题,改善城乡环境.一是充分发挥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统一环卫工作市场化运作对外购买服务的标准、作业单价、人员定额等,加强对清扫保洁公司监督管理.加大机动车巡查与定点人员检查力度,加强社区城管队伍建设,组建两个社区执法中队,加强对龚家寨、中坝、大山洞、艳山红片区的城市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依法取缔占道经营和居民院落内的各种流动摊贩.二是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加快选址建设新的农贸市场和停车场,依法取缔红杏巷、通化路马路市场;加快恢复飞翔超市一楼停车场的工作进度,在房地产开发的规划上优先考虑农贸市场、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大力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寨的创建工作.强化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艳山红、麦架、沙文镇要认真排查,将入城口地段的村寨道路硬化,加强管护、严防车辆带泥上路.四是以创建“精品社区”为载体,加强居民院落、背街小巷、五小行业管理、市场内外卫生整治,加大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及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督促卫生等部门加强“五小”行业治理,严管重罚.五是认真做好渣土运输抛洒、倒土场、机动车带泥上路、脏车入城污染道路的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区里尽快在大氧路师大门口等路段设立车辆冲洗卡点,加强车辆的冲洗.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高新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沙文高新园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加强扬尘污染的源头治理.六是进一步加强大气防治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污控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大对工业企业监管力度,严查未批先建、违法排污、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ng体育官网下载链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